培训机构可以充当合作企业吗

来源:中国教育报发布时间:2017-06-27阅读量:546

     职业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与企业合作进行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借助企业资源和真实工作环境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了解企业文化;二是合作企业作为培养主体,承担培养任务,能够接受适当数量的毕业生就业,实现学生从学徒向企业职工的身份转换。实施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过程中,合作企业必须符合学校的目标要求。

    部分职业院校在推进现代学徒制过程中,由于急于取得成果,在当地寻找实体型合作企业困难的情况下,选择了外地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合作伙伴。这种选择是否适当,作为一种尝试,不能完全否定,但必须谨慎。

    据了解,某高职院校在2017年的招生计划中,一个系的三个专业合作的三家单位全部是外地民营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其中两家是由个人创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只有一百万元,注册时间分别只有三年和一年;另一家注册资金一千万元,注册时间也只有两年。学校与三家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都是学校负责招生,第一年在学校学习基础文化知识,第二年由合作单位培养职业技能,第三年到合作单位推荐的实体企业顶岗实习。

    对于这种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现代学徒制模式,笔者感到忧虑。职业院校探索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实施现代学徒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培训机构的培养能力是否能满足培养目标要求。一般来讲,社会培训机构在职业技能培养上更突出实用性,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现象居多,不符合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理念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可能落空。在培养目标实现上,职业院校可能失去控制。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是否能完成培养目标要求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二是学习费用的分担上有可能增加学生负担。职业院校招收的学生,缴纳学费是必须的。而培训机构是要盈利的,不可能不收取任何费用,而这部分费用是从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分割还是另外收取?分割,学校收入减少,会不情愿,且有可能不满足培训机构要求;另外收取,增加学生负担,而且数额一般超过学费。学生是否愿意参加这样的学徒制?三是毕业生的顶岗实习和就业。作为社会培训机构,是否有能力安排学生的顶岗实习?实习单位是否能完成培养目标要求?实习待遇如何?实习结束后实习企业能否录用学生就业?录用毕业生的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是否适合?待遇是否公正?有无附加条件?这一切都需要慎重考虑,落实到协议里。四是要考虑合作的培训机构存续时间的长短,会不会出现中途解散的问题。因为与学校合作的培训机构都是私营性质,具有突出的逐利性,一旦利益目标低于预期或不能实现合作协议的要求,极有可能出现中途解散情况而导致钱款无法追回。这是最让人担心的,也是有病乱投医情况下最容易发生的。

    职业院校可以探索与社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实施现代学徒制,但必须谨慎,并合理控制合作规模。目前,一些院校领导想尽快满园花开,实施现代学徒制或校企合作培养的专业过多,从而选择的合作单位良莠不齐,有可能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