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校生实习管理须突破三个瓶颈

来源:中国教育报发布时间:2016-05-18阅读量:1389

      为整治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乱象,维护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在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近年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界定了实习的内涵、对象、类型、性质与目的等基本问题,强调了实习生比例、实习期限、实习办理流程、实习禁忌与成绩考核等重点环节,确立了实习报酬标准、安全制度及强制保险制度等保障机制,使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然而,当我们一边为新规定的出台热烈鼓掌,一边以基层的视线细研新规定的可操作性时,却发现三个瓶颈依然制约着《规定》在教学一线的落实。

    瓶颈一:谁是学生实习管理的政府责任部门

       《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那么,这个相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切实承担责任?这些重要问题,在《规定》中依然没有予以明确。

        我国职业教育除少数技工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外,大多数由教育部门主管,在此背景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责任单位,名义上应该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但实践中这个责任最终是由职业学校承担,相关工作仍旧是职业学校自主管理。

        显然,《规定》对学生实习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表述是不清晰的。即便主管部门是地方教育部门,是否就有能力按《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独立地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呢?也未必。

    瓶颈二:学生实习的单位如何选择确定

       《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指出,“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这说明,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单位应该是由职业学校来选择的。但问题是,职业学校有何法律依据要求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是否愿意接收学生实习?如果职业学校连实习单位都无法选择,后续的考察、校企合作又从何谈起?事实上,实习单位难以保障也是一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乱象丛生、实习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单位的保障方面,德国的《企业基本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德国企业无论大小与行业,均提供实习岗位,不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将受到政府的处罚。为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单位与岗位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校企合作方式,企业根据技术发展需求,与学校合作提供实习岗位;二是行业协会关注,行业协会为企业和后备人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负责招募学生实习或毕业前的职前培训;三是企业网站发布实习信息,奔驰、宝马、西门子等知名公司均建有完整、系统的实习生制度,每年都要安排大量实习生。

        显然,只有当用人单位有接纳实习生的需求时,职业学校才有可能结合本校学生实际,针对不同企业进行准确选择。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社会用人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学生实习单位大多建立在以校企双方领导私人情感构建起来的合作基础上,因而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与不稳定性。为此,深入贯彻《规定》精神,尚需以法规形式进一步明确企业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

    瓶颈三:用人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动力如何激发

       除了《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指出的“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外,在接收学生实习方面,用人单位承担了很多义务,而可获得利益的相关描述却难以寻觅。

        我国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员时,急功近利、缺乏社会责任感等问题已是普遍的、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在是否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问题上,考虑得最多的是接收学生实习到底能为本单位带来多少利益。

        从实践来看,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开展各类实习工作,通常会给用人单位增添许多经营活动之外的成本。比如,用人单位需要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实习学生,提供一定的岗位给学生实习,会带来一定的生产经营损失。因此,一些质量要求较高、交货周期短的产品的生产单位,通常不愿意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另外,不少职业学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花了较大精力将其培养成才后,转投到其他单位从业,给原培养单位造成了一定损失,这同样也是用人单位不愿意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原因之一。因此,如果没有收益地接收学生实习,用人单位的动力就无从谈起,《规定》能否落实就无法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浙江嘉兴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