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中国现代学徒制”的提出—— 武汉市新洲高级职业中学 童西元

来源:发布时间:2011-04-01阅读量:407

“中国现代学徒制”问题的提出,我觉得对于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非常重要、非常必要。中国的职业教育急待解决这样几个问题: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应该怎么样培养?通过什么方式培养?培养后出路在哪里?

“中国现代学徒制”具有科学性。从字面的含意来讲,“学徒”与“学生”有较大的区别和不同,从传统的意义来看,“学生”主要是在课堂学习书本知识,偏重于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学徒”主要是在作坊学习技能知识,偏重于动手能力的掌握。目前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大多缺少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学校办学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学徒制”是“中国”的“学徒制”,它不同于德国等国家的“学徒制”,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办出中国的特色。德国在100年前就基本形成了类似于今天的政府与企业合作的职业教育模式——“双元制”,它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不能照搬照套。“现代”给出了“学徒制”必须符合当前经济社会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制”要求“中国现代学徒制”必须以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对社会相关方面做出强制性的要求和规定。

“中国现代学徒制”具有先进性。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存在着如下主要问题:无法迅速适应岗位要求;动手能力差、完成不了工作任务;实践经验缺乏、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团队工作经验、沟通能力不强;对职业活动能力欠缺、责任心不强;缺乏工作实际应用能力;专业能力不突出、不精专;在工作过程中很难解决实际问题。学徒式的培养其实是做学教一体化的培养,因此“中国现代学徒制”是培养技术与技能型人才的有效手段和有效途径,德国的职业教育从层次上也分中职和高职两种;从类型上分“双元制”、全日制和短期专项培训等。其中“双元制”处于中职层次,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典型模式,也是成功推行职业教育的关键。在整个职教体系中约占60%的比重。

“中国现代学徒制”具有制度性。职业学校办学的宗旨和出发点是为社会培养各类实用技术人才,办学水平的高低最终体现在培养质量的高低上。而培养质量的高低需要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在德国,他们有着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体系。除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原则框架由联邦立法规范外,其余各教育法律法规则由各州立法,因此,只有职业教育是在全德统一实施。上世纪60年代以来是德国职业教育发展最快的时期,1969年德国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2006年通过新的《职业教育法》把原来的两法(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和1981年的《职业教育促进法》)全新修订合而为一。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上岗前和上岗后培训(转岗培训);培训企业和受培训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培训机构与人员资格的规定;对实施培训条例的监督和考试;对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职业教育研究的规定等。以法律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使职业教育真正纳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法律体系,促进了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在德国,就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按照德国职业教育法的现定,严格把住“就业者必须先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这一关,不经过正规职业培训、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准进人职业生涯。另外在经费投入制度、教师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